第一條 遵守作息時間,按時上、下班(上午8:30-11:30,下午13:30-16:30),超過十分鐘的視為遲到,提前十分鐘下班的視為早退。
第二條 請假手續的辦理: (一)請假須由本人提出書面申請,經主席(會長)批準,主席(會長)不在時,交秘書長審批,經批準同意后,才算有效準假。請假者按批準期限休假。如確因特殊情況需要延期者,必須重新辦理請假手續。如人在異地的,必須用電話聯系的方式征得領導批準。但回來后,需補辦書面請假手續; (二)病假者,需憑醫院出具的有效證明,并附上病歷復印件,才能請病假。
第三條 有事要請假,沒有按規定履行請假手續的一律按曠工論處。第一次曠工(半天),扣當月獎及季獎。第二次曠工(一天),扣當月獎、季獎及全年獎。第三次曠工(一天半)作自動離職處理。
第四條 請假天數的多少與工資、獎金掛鉤: (一)年休假用完后,請病假、事假的,按實際請假天數,扣發平均工資。 (二)按工作日計算,月請假(包括病假、事假)累計滿五次(或五天)扣發20%的月獎、目標獎,六至十次(天)扣發40%,以此類推。 (三)若需請長病假的,病假期間的待遇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條 教職人員需接送子女入園上學的,每天給一小時,每月按二天事假計算。須向所在教堂、市兩會提出書面申請。不需要時,書面注銷。當天請假超過一小時的,需另行請假。 第六條 主任牧師請假,需向市兩會主席(會長)辦理請假手續。
第七條 市屬各堂按本規定執行。準假權屬各堂主任牧師,并報市兩會備案;三天以上(含三天)須報市兩會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