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愛國會,各教堂(所)管理委員會(組):
根據《江蘇省宗教事務條例》第十三條“宗教教職人員經宗教團體認定,報宗教事務部門備案,可以從事宗教教務活動”和第十五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宗教教職人員跨設區的市、縣(市、區)主持宗教活動或者擔任教職,須經邀請地和派出地的宗教團體同意并報相應的宗教事務部門備案”的規定,現就邀請市內外教牧人員在我市講道或者講課的若干規定明確如下:
一、教堂舉辦培靈會,必須明確培靈會的規模、主題和時間及擬邀請的講員等,經教堂(所)管理委員會(組)集體研究,以書面形式向所在縣(市、區)的愛國會報告。縣(市、區)愛國會根據規模的大小,向所在地的宗教事務部門備案。如果規模超過教堂所承載的,向所在地的公安部門申報。經所在地的宗教事務部門、公安部門批準同意后,縣(市、區)愛國會向市基督教兩會報告。
二、市基督教兩會辦公室接到縣(市、區)愛國會或者教堂管理委員會(沒有愛國會組織的縣、市、區)報告后,主動向分管主席或者會長匯報。在7個工作日內將是否同意承辦、具體時間和邀請函寄發等情況回復申報單位。
三、邀請江蘇省內教牧人員,其邀請對象由所在縣(市、區)愛國會商定,正式對外邀請一律由市兩會主席辦公會議確定,由辦公室
負責實施。
四、邀請省外的教牧人員,由所在縣(市、區)愛國會或者教堂(所)提出邀請的對象,經市兩會對被邀請人員確認后,報市宗教局備案。由市兩會向江蘇省基督教兩會報告,經省兩會邀請來通。
五、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為培靈會、培訓班或者其他性教務活動的邀請對象。(1)沒有被省、市基督教兩會認定的;(2)被所在兩會教務機構暫停圣職的;(3)對方兩會組織不同意派出的圣職人員;(4)雖然是兩會系統的傳道人,但未經當地基督教兩會與南通市基督教兩會同意邀請的。
六、由省基督教兩會認定的圣職人員應外省基督教兩會邀請臨時主持邀請地教務活動的,必須由邀請地基督教兩會發出正式邀請函為準,經省兩會同意后方可接受邀請。
七、擅自邀請外地傳道人(包括在“兩會”系統內)來本區域主持基督教活動的,按照《江蘇省宗教事務條例》以及基督教有關規章制度處理。
八、在本區域內的教職人員交流,由市基督教兩會統一安排。
為了確保南通市基督教活動的健康、穩定、有序發展,各單位必須認真貫徹落實。
南通市基督教三自愛國運動委員會
南 通 市 基 督 教 協 會 二0一四年七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