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基金的名稱是“南通市基督教人才培養基金”。
第二條 本基金由南通市基督教兩會和各縣市區愛國會共同發起和募集。
第三條 本基金日定在每年的棕樹主日(安息日聚會場所為禮拜六)。
第四條 本基金的宗旨是促進教會人才的培養和使用,進一步提高教會的人才建設,促進教會健康、穩定和有序發展。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五條 本基金業務范圍
(一)面向海內外開展符合本基金宗旨的募集活動;
(二)支持南通市內基督教堂、所人才培養;
(三)支持南通市基督教兩會人才培養和使用等方面課題研究;
(四)支持由管理委員會根據基金宗旨決定的其它事項。
第三章 管理機構、負責人
第六條 本基金由11個委員組成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管委會委員每屆任期5年,任期屆滿可以連任。
第七條 委員資格:
(一)遵守我國法律、法規及本基金章程;
(二)熱心從事教會人才培養事工;
(三)志愿服務本基金管理委員會的工作;
第八條 委員產生、增補和罷免
(一)委員由南通市基督教兩會和各縣市區愛國會、各主要教堂管委會共同提名。兩會為5名,愛國會和主要教堂為4名,教外友人2名。
(二)增補和罷免由南通市基督教兩會和各愛國會、主要教堂提出,經管委會會議表決通過。
第九條 委員的權利與義務
(一)在管委會享受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以及表決權;
(二)對本基金的運作和使用擁有參與和決策權;
(三)遵守本基金章程和執行管委會的決議;
(四)維護本基金的合法權益;
(五)積極主動參與本基金的活動,宣傳和履行本基金的宗旨。
第十條 本管委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修改本基金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管委會負責人;
(三)資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
(四)年度收支預算和決算的審定;
(五)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六)聽取管委會工作報告和決定向基金發起的南通市基督教兩會、各縣市區愛國會以及主要教堂提交工作情況材料。
第十一條 管委會每年召開2次例行會議。會議由管委會主任負責召開。會議人數達到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會議決議有效。
下列事項必須通過會議的:
(一)本章程修改;
(二)選舉和罷免管委會負責人;
(三)根據基金發起方的提議,決定基金的發展目標;
第十二條 管委會會議實行會議紀要制度,根據會議需要向發起方提交會議情況。會議紀要實行參會人員親筆簽字制度。
第十三條 涉及與個人利益關聯時,實行決策回避制度。
第十四條 管委會設立主任一名,副主任二名。由發起方提議,經管委會會議選舉通過。
第十五條 管委會主任、副主任任職條件:
(一)在本基金募集中有較大影響力;
(二)主任最高年齡不超過65周歲;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
第十六條 管委會主任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管委會會議;
(二)貫徹和落實管委會決議;
(三)代表基金管委會簽署相關文件。
第四章 財產的管理與使用
第十七條 本基金主要來源:
(一)本市教會、教堂的棕樹主日(安息日聚會的為禮拜六)的奉獻款;
(二)其它時間各場所或信徒個人的專項奉獻款;
(三)其他團體、組織和個人的捐贈;
(四)其他合法性捐贈。
第十八條 本基金設立專用帳號,專款專用,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私分與挪用。
第十九條 捐贈教堂和個人有權向本基金管委會查詢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并提出建議和意見。
第二十條 本基金嚴格按照會計法規定,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財務規章制度。
第五章 終止和財產處理
第二十一條 本基金終止,應當由發起方提議,經管委會會議表決通過。剩余的財產,由發起方安排,繼續用于教會事業的發展。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本章程經2015年3月23日基金管委會表決通過。
第二十四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于南通市基督教人才培養基金管委會。
第二十五條 本章程由南通市基督教兩會和各縣市區愛國會、主要教堂確認后,管委會通過生效。
南通市基督教人才培養基金管委會
2015年3月23